黑龙江省富裕县政府与沪皖促进会工商联在沪召开合作恳谈会
浦江两岸喝彩世博,富裕徽商恳谈合作。5月19日下午,本会与前往上海观博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领导一行,在金钟广场召开合作恳谈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共富裕县委书记高虹、县长王树生、副县长温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龚建民、县招商局长王世铎,本会会长严同文、副会长钱昌德、秘书长徐名世等。
会间,王县长介绍了富裕县的概况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及相关优惠政策等措施;高书记在讲话中盛邀徽商企业家们前往“酒城乳乡”的富裕县参观考察,抢抓发展机遇,投资兴业发财。严会长在解析徽商徽学徽文化的基础上,推介了会员企业的发展情况,并表示拟于8月下旬组织部分会员企业前往该县参加“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力求考察对接一些项目。钱副会长还畅谈了在富裕县投资开业的进展情况,由衷感谢当地县政府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并满怀信心地表示要一如既往地扎实做好“双赢”工作,为“黑土地”建设发展作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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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富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事业,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确保“三年翻番,五年变样”目标的早日实现,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
第一条:凡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开发各类资源和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兑现与相关年度招商引资其它政策同步执行。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算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予以返还;第3—5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按50%比例返还。
第四条:购买县属及其县属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可按评估价的30%给予优惠,免税、免费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其中购买停产半停产企业创办加工企业的,给予3年返还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优惠政策。安排原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占该企业总人数70%以上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返还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与县属私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合作后新增税收享受上述第四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外资独资、合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税收返还参照第三条规定执行。
三、用地政策
第七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县兼并、购买生产加工型企业,经县政府批准,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县财政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全额返还。
第八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县财政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名义全额返还。也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免收。
第九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在土地使用期内,企业按照设计投产并实现税收后,经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
第十条:国内外客商投资文教、卫生、科学技术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项目,给予无偿划拔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在我县独资新办生产加工类企业的客商,在建设期内,免收县属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投产后免收1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年后所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一费制,由财政局与企业协商收费额度,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征收,除财政局外,其它任何单位不能到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行政事业规费。
第十二条: 水、电和电讯等各项经营性收费由县招商局、物价局统一确定费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国家及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十四条: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凡与我县个体私营企业联营的,均与我县个体私营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五、其它政策
第十五条:凡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的客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即可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基建相关部门会主动上门服务,无偿办理一切审批及报备手续。由于部门服务不到位带来的相关问题及损失由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凡是在招商部门立项的外来投资项目,开业手续由招商局负责在政务大厅按程序领办,相关费用只开票不收钱,发生费用由财政与相关部门结算。
第十七条:办理时限:凡是本县能办的事项必须当日办结。需请示市级部门批准的,由业务部门无偿代办(不收取代办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请示省级部门批准的,由业务部门无偿代办,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企业与政府合同签订后,所有“厂门”以外需协调解决的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全部由引荐部门跟踪服务,无偿(不收办理费)办理,直至企业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营。
第十九条:企业开工后,不经政府许可,企业可拒绝任何单位入内检查,确保企业一心一意搞建设,一心一意抓经营。
第二十条:凡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的客商,公安部门可优先为其办理户籍。对不需办理户籍的,其子女入托、入学及居住权都与我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此前下发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