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徽经济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2年6月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2年8月9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上海安徽经济文化促进会。英文译名:Anhui Economy &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缩写为:AE&CPAS 网址:http://www.hwcjh.com.c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上海工作的安徽籍各界人士和曾在安徽生活工作过的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会员服务家乡、服务社会,为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沪皖经济文化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接受挂靠单位的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同时,保持与安徽(皖)籍专家学者实业家联谊会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本会住所所在地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招商引资,为促进沪皖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二)联系上海和海内外皖籍人士,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文化交流交往活动,为促进沪皖经济文化建设作贡献;
(三)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安徽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工作,促进人才开发和技术交流工作;
(四)沟通上海与安徽两地的联系,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服务;
(五)联络海内外人士前往安徽讲学、考察、咨询和资助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引进资金、组织讲学、咨询中介、慈善公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范围及条件: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在上海工作的安徽籍或曾在安徽生活工作过的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具有合法资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曾在安徽生活工作过且热心支持上海安徽两地经济文化发展的海外人士,可成为本会的联系会员。联系会员可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信息,得到本会帮助,但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相应的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刊登丧失会员资格的消息。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认可,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本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九)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天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本会负责人担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需经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章程和本会《关于对所属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本会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其它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