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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商会发展中的官商互动机制

    异地商会是客籍商人组成的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经济社团。自1995 年国内第一家温州异地商会在昆明成立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设立的温州商会已经超过300 家,泉州商会也近150 家。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发达地区异地商会的示范作用下,近几年来,出现了异地商会热,以湖南这样的中部省份而言,2009 年底,全国湖南异地商会数量已有92 家。异地商会之所以能够如此迅速的发展,与政府关系密切。


  异地商会互动机制的正负效应

  利益驱动下的官商互动


  异地商会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增长的需求和商会带来的资本和组织效应之间的一致性。政府与商会出于不同的利益目标,在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上达成了利益契合,实现良性互动。


  20 世纪90 年代以后,地方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更加明确,而此时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也在不断加速,各地对人才、资金、市场、资源的竞争愈演愈烈,招商引资成为各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各地纷纷出台各种“亲商、安商、引商”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资本到本地投资。而此时,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的商人,经过十多年的资本积累,积聚了大量的财富,在本地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急需寻找更大的利润空间。这些资本利用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向内陆省份辐射。政府需要吸引资本,商人需要投资空间,政府与商人之间在利益最大化上达成了利益契合。异地商人需要成立一种新型的商人组织——商会,成为自己的利益代表。对于政府而言,商会是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通过商会,一可以使客籍商人凝聚起来,有利于客籍企业在本地做强做大,二可以通过客籍商人的人际关系,吸引更多的投资。建立商会是商人和政府实现共赢的组织媒介。


  合法性追求下的官商互动


  商人自发组织的商会是结社权的具体行使,但这种组织要获得认可,必须经过法律的程序。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会立法,商会组织缺乏国家法的认可和规范。商会作为一般民间社团,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程序,获得合法性认可。但我国目前的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实行的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法人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其弊端一是一些地区并没有规定异地商会的主管部门,异地商人想要成立商会找不到“娘家”;二是由于异地商会冠名为原籍地,在客籍地找不到主管部门。异地商会很难在双重管理体制下获得合法的地位。加之,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的社团必须是非营利性社团,一些管理部门认为商会是营利性社团而拒绝登记。异地商会发展获得合法性认可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目前许多省份制定了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异地商会的合法性仍然是许多商会面临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往往成为异地商会主动与官方进行体制内外互动的动因。


  官商互动机制下的正面效应


  首先,政府与商会在利益驱动下容易形成良性互动,推动原客籍两地的经济发展。以福州商会为例,昆明福州商会自2005 年成立后,3 年内为昆明牵线搭桥,引进投资意向28 亿元。同时,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软环境的不断改善,大量商会会员企业选择增资扩股,发展企业。此外,很多会员企业也以自身成功的发展,吸引更多的福州企业家到昆明投资。


  原籍地政府对远赴他乡经商的商人更是格外关心,他们希望这些本地商人将多余的资本到外地投资增值以后,再返乡投资,商会就是他们拉住外乡游子的一根线,因此,原籍地政府对异地商会格外重视。福州异地商会有许多是福州市政府主动帮助异地商人成立的,各地成立异地商会,福州市工商联都由领导带队,在当地指导筹备工作。


  其次,合法性追求促使商会加强会员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职能。


  由于商会在“无法”状态下运作,使商会更注重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维权,化解社会矛盾。现在许多异地商会都建立有自己的网站,创办会刊,或是利用短信平台及时向会员发送各种信息。商会一般都设立维权部作为商会重要的职能部门,并且专门聘请商会法律顾问,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成为商会的重要职能。


  商会在“无法”状态下的运作,也促使商会更加热衷于慈善事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官商互动机制下的负面效应


  政府与商会的互动,虽然有积极的正面效应,但是这种互动机制下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异地商会一般都存在两个共性,第一,商会会长都是当地知名企业的负责人,多数有政协委员身份。第二,异地商会多聘请当地在职官员或离职退休官员做商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这种关系,可以为会员企业在当地获取土地、税收和各种优惠政策提供诸多便利,这些便利又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使政府掌握的土地、政策、项目等资源迅速转化为现实的产出,从而拉动地方GDP、税收、就业的增长,推定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外的情感联络所获得的体制内的经济效益形成一种链式循环。这种政治权利和私人资本之间的结合而形成的官商利益共同体,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效应。这种对异地商会和商人的种种优惠,不是基于法治基础上的制度性安排,更多的是建立在高层官员与私人资本密切结合基础上的特事特办,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则相去甚远,并且这种特事特办难免不会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滋生。


  由于异地商会往往在“非法状态”下开展工作,为了获得政府的认可,他们往往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迎合政府或官员的多方面需求,积极响应地方政府超出商会宗旨和职能的要求,在地方官员迎来送往方面格外积极,这种做法虽然可能获得政府对他们的支持,但由于属于体制外的不规范的渠道,而且往往因为政府官员的变动等外界环境的变化难以长效维持,也容易滋生腐败。


  我国异地商业资本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与地方政府追求地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形成的利益契合,使异地商会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原、客籍两地政府之间形成了利益驱动下的良性互动,促进了两地的经济发展。由于异地商会的合法性追求,也使异地商会更加加强会员管理,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异地商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必须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加快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消除政府对重要资源要素的行政性垄断,使官商关系实现在市场化和法治化基础上的融洽与良性互动。同时,也必须加强我国的商会立法,使异地商会的发展在国家法的规制下合法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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